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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計畫法第51條在都市計畫法§51-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

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,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。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。 大法官解釋(舊制).

都市計畫法第51條在法源法律網-相關法條的討論與評價

都市計畫 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,或從事建造、採取土石、變更地形,違反本法或內政部、直轄市、縣(市) (局)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,當地地方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 ...

都市計畫法第51條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的討論與評價

七、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。 前項建築使用細目、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當. 地情形及公共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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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都市計畫法第51條在彰化縣政府訴願決定書(案號99-1113)的討論與評價

    (一) 本人經營肥料預拌行為縱有違規,按都市計畫法第51. 條但書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. 規定,亦僅為程序上之違規。 (二) 回歸原處分機關作成 ...

    都市計畫法第51條在法規內容-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意義的討論與評價

    二、都市計畫法所稱「公共設施保留地」,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之立法意旨,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、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,留待 ...

    都市計畫法第51條在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「繼續為原來之使用」適用疑義的討論與評價

    內政部74.9.9台內字第三四五二二三號函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「繼續為原來之使用」,其適用範圍前經本部73.11.5台內營字第二六八一八五號函、74.2.16台內營字第二九六一 ...

    都市計畫法第51條在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未取得前可以做哪些使用?的討論與評價

    根據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」第4條規定: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可作以下使用: 一、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。 二、菇寮、花棚、養魚池及其他供 ...

    都市計畫法第51條在財政部- 函釋的討論與評價

    說明:二、都市計畫法所稱之「公共設施保留地」,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之立法意旨,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、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 ...

    都市計畫法第51條在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的討論與評價

    此種用地在未經取得前,為公共設施保留地。同法第六條、第五十一條等有關規定,限制土地使用人為妨礙保留目的之使用。而都市計畫有 ...

    都市計畫法第51條在都市計畫法就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規定違憲?的討論與評價

  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,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 ... 同法第六條、第五十一條等有關規定,限制土地使用人為妨礙保留目的之使用。

    都市計畫法第51條的PTT 評價、討論一次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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